(2017)川08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苟秀平与蒲晓宇;刘奎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60号苟秀平、蒲晓宇、刘奎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秀平与被执行人蒲晓宇、刘奎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苟秀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晓宇、刘奎阳支付申请执行人苟秀平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晓宇、刘奎阳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