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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贾明玉、朱庆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玉,朱庆富,马丽秋,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山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贾明玉,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朱庆富,男,1977年6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申请执行人:马丽秋,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被执行人: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山居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山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农雄师该居民小组组长。贾明玉、朱庆富、马丽秋申请执行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山居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明玉、朱庆富、马丽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经调查,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山居民小组从(2015)天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至今未能将涉案的林地转包,与(2015)天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条件未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明玉、朱庆富、马丽秋的申请。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贾明玉、朱庆富、马丽秋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大虎审判员  廖必健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 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