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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治田与段建平、段雄伟、段宽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平,段雄伟,段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异50号案外人:马治田,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西村。申请执行人:段建平,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小区。被执行人:段雄伟,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新村。被执行人:段宽昌,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本院在执行段建平申请执行段雄伟、段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5日,案外人马治田对(2016)陕0821执3729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治田称,2010年11月21日,段雄伟向马治田借款300万元无力偿还部分借款,后马治田诉至法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判令段雄伟偿还马治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段雄伟拒不偿还借款本息,马治田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马治田在起诉前就占有的段雄伟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王渠西村13排8号独院房屋抵偿借款本息。当日,双方完成交付,马治田接收房屋。2016年12月份,因工程建设在该套房屋后墙施工,导致房屋裂缝,后经神木镇政府与施工方协商,由施工方给予受损房主6.6万元补偿款用于修葺房屋。但是该笔款项刚到神木镇王孟村民委员会后,却于2017年2月22日,被(2016)陕0821执3729号执行裁定提取并兑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段建平。法院错将案外人马治田所有的房屋修葺补偿款当作被执行人段雄伟的财产予以执行,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对(2016)陕0821执3729号执行裁定的执行,返还属于案外人马治田的房屋补偿款6.6万元。案外人马治田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2016)陕0821执恢1588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天然气收费凭条复印件一份、取暖费收费凭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复印件四份。申请执行人段建平称,被执行人段宽昌所有的房屋属于神木镇王渠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上述房产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流转,而案外人马治田并非王渠村村民,故其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违法,未经法院裁定确认,不具有司法确权效力,不妨碍本案执行。案外人马治田与段雄伟系翁婿关系,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变相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的情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未在指定的异议期间提出执行异议,故案外人马治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马治田诉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判令段雄伟偿还马治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6年3月11日,经中介人神木镇王孟村民委员会王振刚见证,甲方段雄伟、马英英、段宽昌与乙方马治田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甲方以位于神木县王渠西村独院房屋一套(3层半,6间正房及1间南房)抵偿乙方(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陕0821执恢1588号执行裁定,载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治田与被执行人段雄伟私下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段建平申请执行段雄伟、段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陕0821执3729号执行裁定,冻结段雄伟、段宽昌在王渠村的一切收益、补偿款(包括村集中所分的街产房屋)。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陕0821执3729号执行裁定提取段宽昌在王孟村房屋补偿款66000元。另查,2017年1月23日,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方神木镇王孟村民委员会王振刚与乙方段宽昌就王渠村在兴神路中段南侧修建开挖基坑造成段宽昌住房局部裂缝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神木镇王孟村村民委员会王渠小组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132000元,协议当天给付乙方50%,剩余50%于2017年9月底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马治田经中介人神木镇王孟村民委员会王振刚见证,与段雄伟、马英英、段宽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用位于神木县王渠西村独院房屋一套(3层半,6间正房及1间南房)抵偿案外人马治田(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而且该协议内容经(2016)陕0821执恢1588号执行裁定确认,申请人马治田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终结了(2015)神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加之,案外人马治田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房屋,因工程施工该该套房屋造成裂缝的补偿款应当归案外人马治田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综上,案外人马治田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神木镇王孟村村民委员会王渠小组对登记在段宽昌名下由案外人马治田实际占有使用的位于神木县王渠西村房屋裂缝补偿款132000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