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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仙、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红仙,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1242号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镇市云岭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弘,董事长。被告:杨红仙,女,1976年4月10日生,侗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红仙、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杨国文审判长陈军杨国文人民陪审员王正祥杨国文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