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刑更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万贵抢劫、强奸、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117号罪犯李万贵,男,1991年6月18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贵犯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7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31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陈蕊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