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沈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沈张良,李晓艳,沈熊英,黄茂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地址:九江县柴桑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12999被执行人沈张良,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江洲官场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8207075213被执行人李晓艳,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江洲官场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4********。被执行人沈熊英,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江洲官场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74********。被执行人黄茂展,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江洲镇团洲村**组*号,身份证号:3604211961********。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申请沈张良、李晓艳、沈熊英、黄茂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沈张良、李晓艳、沈熊英、黄茂展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人撤销对被执行人沈张良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李晓艳;沈熊英;黄茂展暂无履行能力,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