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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县兆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鄢陵县兆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鄢陵县鑫发花木有限公司,杨要松,郭红歌,郭红鸽,张瑜,张亚,李亚飞,张磊,张中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6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张轩,任行长职务。被告:鄢陵县兆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镇金桥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杨要松。被告:许昌市魏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产业集聚区腾飞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雷柯。被告:鄢陵县鑫发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柏梁镇胡集段。法定代表人:张中堂。被告:杨要松,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郭红歌,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郭红鸽,女,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张瑜,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张亚,男,汉族,1990年2月0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李亚飞,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张磊,男,汉族,1987年4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张中堂,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鄢陵县兆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魏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鄢陵县鑫发花木有限公司、杨要松、郭红歌、郭红鸽、张瑜、张亚、李亚飞、张磊、张中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