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警宇与王玲玲、邱化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警宇,王玲玲,邱化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19号原告:邱警宇。被告:王玲玲。被告:邱化民。本院在审理邱警宇诉被告王玲玲、邱化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警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警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邱警宇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