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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邱警宇与王玲玲、邱化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警宇,王玲玲,邱化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19号原告:邱警宇。被告:王玲玲。被告:邱化民。本院在审理邱警宇诉被告王玲玲、邱化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警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警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警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邱警宇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