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喻政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政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4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政军,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富阳区。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政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111刑23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喻政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喻政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喻政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喻政军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喻政军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政军撤回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洁审 判 员 钱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钟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