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与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张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与被告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张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036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法定代表人:毛彦兴被告: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主任:李小红被告张丰,男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与被告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张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935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执行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临汾市委新闻制作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汾市尧都区新新郑洲汽车装璜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健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