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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席家天与吴昊、李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家天,x昊,x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92号原告x家天,男,汉族,被告x昊,男,汉族,被告x红月,女,汉族,原告x家天与被告吴某、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席家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日二被告因家庭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打了借据一张,后偿还4万元,剩余6万元未还,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二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代理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