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焦德均与温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德均,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焦德均,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勇,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德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焦德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尚欠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4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德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