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河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玮玮、李玉惠,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受被害人韦某某之托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周某某于2015年7月冒用该信用卡先后两次套现共计9990元人民币。2015年9月、10月,被告人周某某偿还了两个月最低还款额后未再还款,造成韦某某信用卡欠款11431、47元人民币。其中,本金7796、3元、滞纳金及借记利息3635、1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偿还了全部欠款,并得到了被害人韦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韦某某信用卡开户信息、信用卡交易记录及对账单、特种转账付出传票、说明材料、谅解书、羁押证明、证人季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并逾期不还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全部返还本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 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