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德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侬仕琼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群,侬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胡德群,女,汉族,1953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侬仕琼,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广南县。本院在执行胡德群申请执行侬仕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