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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明发与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明发,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11号原告:詹明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永华,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詹明发与被告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詹明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明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春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