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明发与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明发,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911号原告:詹明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永华,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詹明发与被告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詹明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詹明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春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