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与周享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周享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10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龙爱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双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享苹,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与被告周享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