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红波、艾时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波,艾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5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波,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艾时顺,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红波与被执行人艾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艾时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时顺向申请执行人王红波偿还所欠借款3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5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艾时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