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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明吴昌敏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吴昌敏,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绰号“二神经”),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昌敏,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江(绰号“江毛”),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3月19日14时至18时许,被告人杨明、吴昌敏组织江某、陈某、曾某等十几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大街某台球室一房间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由吴昌敏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马十”钱。当天杨明、吴昌敏共抽取8000余元“马十”钱,除去支付包房费及其他开支后,杨明、吴昌敏每人分得3000元“马十”钱。2.2017年3月20日14时至17时许,被告人杨明、吴昌敏、邓江组织陈某、曾某、江某等人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东大街某台球室一房间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由吴昌敏抽取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马十”钱。17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赌博的杨明、邓江、吴昌敏、陈某等人当场抓获,并从邓江身上查获吴昌敏、杨明、邓江三人抽取的“马十”钱25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明、吴昌敏、邓江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对杨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对吴昌敏、邓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明、吴昌敏、邓江对此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杨明、吴昌敏、邓江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明、吴昌敏、邓江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明、吴昌敏、邓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吴昌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邓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杨明、邓江、吴昌敏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