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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恒亦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亦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124号申请人:恒亦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恒又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人和大道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92302。法定代表人:刘耀文,董事长。申请人恒亦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9628678、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2月9日、到期日期2016年6月9日、出票人重庆恒又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华普永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恒亦明(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