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3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祥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80号之四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祥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7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祥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祥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祥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8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