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民初2431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林超,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宇,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维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杰。被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67段。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荣达,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宽城住建局)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宽城住建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圣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违约金(逾期还款按未偿还款额日万分之五计算);2、腾安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圣祥公司(原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温馨花园小区x栋、x栋、x栋、x栋楼项目,由于开发单位腾安公司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引起农民工上访,为了保证农民工回家过年,维护社会稳定,经省、市、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宽城住建局借款给圣祥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腾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金额200万元,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按未偿还款额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腾安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偿还借款事宜各方多次协商未果,致宽城住建局告诉。圣祥公司辩称,1、200万元借款不应由圣祥公司偿还。宽城区温馨花园x栋、x栋、x栋、x栋楼项目由腾安公司开发建设,2012年8月7日腾安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4栋楼发包给了王立明,所以农民工的报酬不是圣祥公司欠的,圣祥公司只是协助宽城住建局解决农民工上访问题,故圣祥公司在借款协议上注明“此工程结算腾安房地产付款为期还款”。2、借款协议约定2013年8月6日还款,2017年4月圣祥公司收到诉状,已超过诉讼时效。腾安公司辩称,保证期限已经届满,腾安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宽城住建局与圣祥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起止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为止。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腾安公司至2015年8月6日保证期间届满。宽城住建局于2016年8月3日起诉,腾安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圣祥公司(原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温馨花园小区x栋、x栋、x栋、x栋楼项目,由于开发单位腾安公司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引起农民工上访,为了保证农民工回家过年,维护社会稳定,经省、市、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宽城住建局借款给圣祥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腾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2月7日,宽城住建局、圣祥公司、腾安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宽城住建局借款200万元给圣祥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后将还款时间更改为以工程结算腾安公司付款为期还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按未偿还款额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腾安公司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宽城住建局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圣祥公司和腾安公司以工程尚未结算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宽城住建局告诉。本院认为,盛祥公司拖欠宽城住建局借款本息的事实,有宽城住建局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协议、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盛祥公司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腾安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按担保协议约定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盛祥公司无证据证实在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已向腾安公司主张进行工程结算的权利,应视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三方约定的还款条件已成就,故盛祥公司应于宽城住建局主张权利之日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宽城住建局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保护;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因盛祥公司还款时间确认为宽城住建局主张权利之日,故不应认定盛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宽城住建局关于违约金的诉求不予保护。盛祥公司、腾安公司均主张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90元,由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景泉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马 春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