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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志欣、宋淑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志欣,宋淑辉,孔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42号申请人:平志欣,男,1940年6月24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宋淑辉,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申请人:孔强,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安国市西城乡南街村人申请人平志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淑辉驾驶的被申请人孔强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平志欣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志欣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淑辉驾驶的被申请人孔强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平志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