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冰诉被告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冰,王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48号原告赵冰,住址辽源市。被告王宝成,男1972年3月13日生,住址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冰诉被告王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宝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缓交)不再收取。审判员 刘 学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