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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冉孟成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孟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908号原告:冉孟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琼(系原告冉孟成之妻),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黎明街(农机大厦3幢1单元1-1),组织机构代码:30506230-9。法定代表人:龚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孟成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冉孟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孟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漆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