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刘辰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催3号申请人: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兴蔡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辰泽,总经理。申请人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7年05月25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号码3200005121503616,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恒信铝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山东临朐聚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临朐欧文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倪广艳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