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秀平与吴康田凤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平,田凤霞,吴康,刘友祥,刘友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79号原告:杨秀平,男,生于1985年1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田凤霞,女,生于1982年1月2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吴康,男,生于1974年2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友祥,男,生于1982年5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刘友麟,男,生于1975年9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秀平与被告田凤霞、吴康、刘友祥、刘友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秀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