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群娣与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群娣,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2执20号申请人祝群娣,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四川省盐源县人,现住四川省盐源县双河乡杨柳塘村*组,身份证号码:5134231961********。被执行人江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四川省盐源县人,现住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134231972********。祝群娣与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盐源县人民法院(2014)盐源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林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祝群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局调查被执行人江林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祝群娣2015年3月16日已向我院申请与江林(2015)木执字第1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当时的执行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完毕。2017年5月9日申请人祝群娣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2015)木执字第16号案的20000.00元执行款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祝群娣撤回(2017)川3422执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达娃次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