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加明与王玉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加明,王玉朋,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加明,男,1979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谢万雨,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永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朋,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审被告:洪海,男,1969年9月17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赵加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玉朋在二审庭审中当庭陈述洪海已于2017年2月全面履行了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40000元本金及利息全部义务,赵加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加明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加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赵加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扬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