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720韩磊与郭敬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郭敬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720号原告:韩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郭敬刚,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磊诉被告郭敬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磊负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厉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