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西海与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海,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2077号原告:李西海,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兵,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16楼1601-1603室。法定代表人:黄俊凯。原告李西海与被告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丽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西海请求判令:派丽建材公司归还欠款335820元,并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承担自2017年4月20日起的利息。被告派丽建材公司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李西海及其委托付款人陆续向派丽建材公司及其指定账户付款共计335820元,派丽建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向李西海借款335820元,并承诺在出具承诺函后五日内归还全部欠款。借款到期后,派丽建材公司未归还任何款项,李西海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诉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李西海与派丽建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西海已出借了款项,派丽建材公司未按约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李西海要求派丽公司偿还借款3358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李西海与派丽建材公司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派丽建材公司未按期还款,李西海有权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现李西海主张按照年利率4.35%从2017年4月20日起算利息的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西海偿还借款本金33582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7元,减半收取3168.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438.5元,由被告湖南派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艺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