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54号原告:朱某,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被告:王某,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某每年给付赡养费2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王某,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王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已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