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军,王学峰,王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204号之二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李军,男,生于1977年3月29日,汉族,住章丘区刁镇刁西村。被告王学峰,男,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住章丘区刁镇卫生院宿舍。被告王双,女,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住章丘区刁镇卫生院宿舍。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王学峰、王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