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增超、汪明明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增超,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华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汪明明,曾用名叶明龙,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建,曾用名孙剑,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树友,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明明、孙建、杨树友、王增超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6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汪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孙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杨树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王增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增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增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汪明明、孙建、杨树友、王增超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增超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增超撤回上诉。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8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凌芳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