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杨杰、王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杨杰,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812号原告:杨小林,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杰,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王涛,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小林诉被告杨杰、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杜卫军人民陪审员李惠霞人民陪审员马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关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