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冠勇、胡仲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冠勇,胡仲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冠勇,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奎,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仲玲,女,194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合成材料工业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孙冠勇因与被上诉人胡仲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冠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冠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孙冠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东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