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嗣怀、黄金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嗣怀,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吴嗣怀,男,1978年3月出生,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金平,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嗣怀与被执行人黄金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通宇审判员 黄艳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萨陈诚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