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梅申忠与汪世平、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申忠,汪世平,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200号原告:梅申忠,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安徽省舒城县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世平,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华苑小区3幢401室,注册号340100000535730。法定代表人:汪世平,总经理。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河工业园区韦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法定代��人:应金,总经理。原告梅申忠诉被告汪世平、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梅申忠向本院提出以下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汪世平、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499990元,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霍山县辉旧河至金竹坪公路工程,2014年4月1日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全部移交给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霍山县辉旧河至金竹坪公路工程项目合作协议》。被告汪世平将其05标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施工结束后,2016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指派的现场负责人宋海东作出终期结算:原告施工队全部劳务工资款499990元,该工程以实际通车使用,但该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汪世平未予给付。2017年3月7日被告汪世平在结算表上签字追认。经查2013年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核准吊销,为此,原告要求该公司股东承担给付责任。该公司在与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要求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中标的霍山县辉旧河至金竹坪公路工程全部移交给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05标段劳务发包给原告梅申忠,因而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霍山县境内,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告梅申忠与被告合肥市永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虹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有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 垂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雯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