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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孟相、老河口市博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孟相,老河口市博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老河口德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牛丹丹,姜洁,王艳安,乔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吴孟相,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博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交通路150号(中段)。法定代表人乔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老河口德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南岗村。法定代表人姜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牛丹丹,女,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执行人姜洁,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艳安,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乔俊辉,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孟相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博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老河口德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牛丹丹、姜洁、王艳安、乔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孟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