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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3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福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建,王雪梅,王小平,林小红,赣州金玮亿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3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福建,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申请执行人王雪梅,女,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小红,女,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被执行人王小平之妻。被执行人赣州金玮亿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城B1栋2单元2楼。机构代码05640989-2。法定代表人钟文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建、王雪梅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平、林小红、赣州金玮亿出租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小平、林小红名下位于赣州粮食城7栋202室(房产证号:S0××55)、302室(房产证号:S0××56)的房产。经委托江西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陈晟(身份证号:×××)以9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赣州粮食城7栋202室、302室的房屋产权归买受人“陈晟(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解除被执行人王小平、林小红名下位于赣州粮食城7栋202室(房产证号:S0××55)、302室(房产证号:S0××56)房产的查封,轮候查封一并解除。三、将上述房屋的原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四、将上述房屋的抵押予以解除,在办抵押予以撤销。五、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