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发元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辖终12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肖发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盛,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发元,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阳乡大树村**组**号。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产品是由山东风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其生产地在山东临沂市沂水县,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只是销售地,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是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