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超学诉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超学,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404号原告:廖超学,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赵笠钧,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超学诉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超学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超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廖超学负担。审判员 李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