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全小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全小燕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主要负责人:石合群,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小燕,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南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小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玥审判员 罗理事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