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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晓东与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东,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武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晓东诉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