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江苏科影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科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江苏科影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95号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溪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莉、陈华,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科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原江苏科影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新村25号。法定代表人:费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市鼎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峰人民陪审员 钱玉娟人民陪审员 金小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