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俊与程冲、韩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程翀,韩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606号申请人:王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翀,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申请人:韩丹丹,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俊与程翀、韩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翀、韩丹丹银行存款22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余亿川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王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余亿川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程翀、韩丹丹名下的合肥市政务区,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程翀所有的车牌号为皖号、皖号、皖AC1D**号、皖号、皖号小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