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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俊与程冲、韩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程翀,韩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606号申请人:王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华,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安徽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翀,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申请人:韩丹丹,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俊与程翀、韩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翀、韩丹丹银行存款22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余亿川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王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余亿川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区,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程翀、韩丹丹名下的合肥市政务区,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程翀所有的车牌号为皖号、皖号、皖AC1D**号、皖号、皖号小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俊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