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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赵小民,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法定代表人:王追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定浩,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小民,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民、王伟民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伟民名下牌照为浙A×××××别克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预查封被执行人王伟民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雍容华庭9幢1101室房产,因系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且设有抵押权,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小民、王伟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小民、王伟民有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赵小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赵小民、王伟民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745.5元由被执行人赵小民、王伟民共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