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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世新与余争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新,余争取,贺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潘世新,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余争取,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贺安民,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潘世新申请执行余争取、贺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