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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怀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0881执275号被执行人刘怀昌,男,1965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曲阜市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曲阜市,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曲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冬梅审 判 员  陈令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