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华军与刘有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军,刘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恢13号申请人宋华军,男,汉族,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刘有光,男,汉族,,住所地包头市宋华军申请刘有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30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