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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华军与刘有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军,刘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恢13号申请人宋华军,男,汉族,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刘有光,男,汉族,,住所地包头市宋华军申请刘有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30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