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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梅仙、程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梅仙,程斌,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杜梅仙,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程斌,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石公路七公里处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晓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梅仙、程斌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32680元及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